【食品检测】新版《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特点

2021-04-29 浏览次数:239

新版《食品检验工作规范》(食药监科[2016]170号)共七章43条,本《规范》的制定充分借鉴了原卫生部配合2009版《食品安全法》印发的《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卫监督发[2010]29号),与之相比较,本《规范》根据当前食品安全监管需求和食品检验工作发展状况做了针对性的调整、修改和补充,尤其是对检验机构的诚信要求、社会责任、检验过程控制、质量管理以及检验记录信息完整可追溯等方面的要求做了进-步的强调和细化。本《规范》针对食品检验工作的关键环节,规定了总则、抽(采)样和样品的管理、检验、结果报告、质量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方面的内容,强化了检验机构的主体责任和法律社会责任,**了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规范检验机构检验行为,树立诚信检验理念,提高检验能力。 

强化法律责任

当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违反规范中*六条、*二十四条、*三十七条规定,存在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禁止行为、发现风险未尽上报义务、违反承担**委托检验工作要求等应当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本规范*三十九条明确指出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2010年卫生部发布的《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卫监督发[2010]29号)仅*六条中规定“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本规范的发布,进一步强化和明确了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法律责任。

明确适用范围

本规范*四十一条中明确规定,适用本规范的检验机构包括**、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第三方等单位所

属的检验机构等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机构,明确规范适用的主体。本规范的发布,对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第三方等单位检验机构的管理、食品检验,工作的开展、检验数据的准确可追溯提供了法律依据。

明确监督责任

本规范*四十条明确规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组织本规范的监督实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规范对承担其委托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食品检验机构的管理,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要求检验机构依照规范进行整改,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据规范*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处理。

强调社会责任

本规范*八条中明确规定建立绿色通道,配合**相关部门**完成相应的稽查检验和应急检验等任务,是检验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为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更有效的技术支撑。目前,我国食品突发性的稽查检验和应急检验,是依托现有的常规检验机构来承担完成的,在进行稽查检验和应急检验的时候,有可能与检验机构现有的检验任务冲突,为确保检验任务及时高效完成,建立**进行稽查检验和应急检验的绿色通道尤为重要。

检验信息完整可追溯

本规范*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的签名或者等效标识,并强调确保检验记录信息完整、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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